吴忠市总工会:
我叫小赵,几年前在人才市场应聘进入一家私营企业,月工资3000元。进入公司的时候,单位向我收取3000元押金,并称这是公司为了防止员工恶意离职收取的,如果不缴纳,公司将拒绝录用。当时我为了得到这份工作就交了钱,但是心里一直有个疑问,单位的做法正确吗?他们有没有权利收取押金?赵先生你好,针对你的问题,我中心答复如下:
1.用人单位无权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根据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像你收取押金的,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2.你迫于需要缴纳的押金,可以在离职时向单位索回。
实践中,劳动者因迫切的想要得到职位而不得以向用人单位交纳押金,如在离职时用人单位拒绝返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吴忠市总工会职工维权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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