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知识

版名:要闻
  (第三期)
  13.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需要变更时应该怎么办?
  答:统计调查应当按照依法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需要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合法的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哪些标志?
  答: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15.对不合法的统计调查表如何处理?
  答:对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16.统计调查方法有哪些要求?
  答: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17.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应当怎样组织实施?普查所需经费由谁承担?
  答: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18.统计标准由谁制定?
  答: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吴忠市统计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