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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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宁夏银熠物质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0554164402J,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洪银。
  针对你公司涉嫌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我局于2020年11月10日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叁拾万元(3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吴环罚字[2020]09号),你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讼诉,至今仍未履行罚款叁拾万元(3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作出《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吴环催字[2021]04号),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2日送达时,经多次协调对接,均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洪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吴环催字[2021]04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2034089
  地址:吴忠市利通区开元大道西427号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