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说法(第一百七十七期)

例行体检能否代替离职前健康检查?

版名:社会民生
  吴忠市总工会:
  我叫小赵,2019年入职一家煤炭公司从事煤炭开采工作。这几年因为疫情影响导致公司效益不好,前几天我接到公司通知,说我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让我尽快办理手续。由于我长时间在第一线工作,这两年肺部偶尔会出现不适,所以我要求离职前公司为我安排健康检查,但公司答复因每年都组织我们进行体检,今年的体检也刚做完不久,所以拒绝了我的要求并给我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我想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王先生你好,针对你的问题,我会答复如下:
  首先,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规定,你所从事的煤炭工作确实属于职业病危害岗位,依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之规定,在离岗时用人单位应当为你安排职业健康检查。
  其次,关于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我们建议你从三个方面入手进行判断。第一个方面是企业组织的例行体检性质,是属于“普通健康体检”还是“职业健康检查”,这两者是不同的。“普通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而“职业健康检查”则是针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专门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发现职业禁忌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损害,因此“普通健康体检”不能代替“职业健康检查”,如果企业为你组织的例行体检只是“普通健康体检”,则企业的行为违法。第二个方面是时间问题,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之规定,如果企业每年为你组织的例行体检时间距离你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时间超过90日,则企业的行为违法;第三个方面是企业为你们安排的医疗机构资质问题,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之规定,对你们进行健康检查的机构必须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如果检查的机构不具备这一资质,则企业的行为亦是违法的。
  吴忠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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