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规劝惹官司本无过错不担责
案例:段某在居民楼电梯内抽烟,邻居杨某告知其电梯内禁止抽烟,两人争辩数分钟后,段某情绪激动导致心脏病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段某家属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4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杨某补偿原告1.5万元。段某家属不满,继续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段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并撤销一审判决,杨某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民法典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不担责,行为人自身过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前提。电梯属于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公民有权制止他人在电梯内吸烟。本案中,杨某制止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是正当行使公民权利,且杨某根本无法预见段某心脏病发作的后果,因此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对段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体育活动难免受伤风险自担免于赔偿
案例:周某和宋某经常参加业余足球比赛,一次跳起争抢头球时发生身体碰撞,宋某不慎摔倒,导致锁骨骨折。宋某提起诉讼,要求周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万余元,被法院驳回。
【民法典据】: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自甘风险属于侵权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篮球、足球等竞技体育运动,具有一定的身体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潜在承担者,难免会出现受伤情况。宋某对足球比赛中的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其自愿参加足球比赛,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跳起争抢头球属于正常的足球技术动作,周某并未违反比赛规则,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