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陈慧梅杨志萍)近日,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区人民法院执行的一起房屋腾交案件进行了现场监督。通过这一行动,房屋最终被顺利腾空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张某与李某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房屋归原告张某所有,张某须支付给被告李某经济帮助金4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已支付4万元补偿款并已执行到“一案一账户”。然而,李某却拒绝配合腾房。尽管利通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多次电话敦促、上门沟通并送达腾退通知书,李某依然拒不执行,使得问题无法解决,因此法院决定采取强制腾房措施。
为确保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利通区人民检察院仔细审查了法院发出的各类法律文书,全面了解掌握案件的所有细节,并对现场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在检察人员的监督下,执行过程安全、有序、规范。在涉案房屋现场,检察人员向李某解读了法律政策,并劝说其积极配合工作,避免触犯法律红线。在法检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房屋得以顺利腾交。
截至目前,利通区人民检察院已参与了6件法院强制腾房、拍卖等民事执行监督案件。
利通区人民检察院将始终铭记并实践“人民至上”的服务宗旨,立足民生小案,充分发挥民事执行监督职能,准确“站位”,依法有力监督法院的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检察官提醒:
拒绝房屋腾交不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构成对抗强制执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