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五位一体”文化遗产保护监管体系

版名:理论
  
  孙琨 黄杰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这是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维护文化遗产安全的内在要求,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当前,构建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体系和统一监管体制机制的研究和探索显得十分重要。
  构建“管理、保护、利用、评价、督察”五位一体的体制机制,全面应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各环节主体作用发挥不充分、协同性不够的问题。目前,在管理环节,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评价、督察方面的制度设计不够健全;在保护环节,相关主体间的协同不足;在利用环节,一定程度上缺乏对文化遗产利用效果的评估和督察;在评价环节,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效果的评估缺失或不充分;在督察环节,尚未形成对各类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进行统一督察的主体及相关问责机制。
  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既要全面发挥“管理、保护、利用、评价、督察”各个环节上的主体作用,又要实现各环节之间的协同。其中,需通过管理来构筑纲领,制定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其他环节须遵循的法规制度;通过保护来捍卫根基,使其他环节的工作均围绕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这一根本目标来进行;通过注入动力,使文化遗产的价值得以充分体现;通过评价来寻找问题,以优化管理举措、强化保护行动、调适利用方式、开展督察工作;通过督察来提升水平,对效率不足的主体进行督促,以保障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系统按既定要求和目标运行。
  实现“管理、保护、利用、评价、督察”各环节上相应工作的系统性及协同性。首先,需要构建统分结合的管理体系。一是设置统一督察文化遗产的机构,制定并落实统一保护全国文化遗产的法规制度,统一指导及监管各行业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二是基于各行业文化遗产的差异化特征和专业属性,各行业部门需设置本行业文化遗产的内部管理机构,制定及落实保护本行业文化遗产的规章制度。三是实现统管与分管间的有效协同,各行业内部管理机构根据督察机构的统一部署与要求开展工作,接受督察机构的监管。
  其次,要实现统一及全面保护。一是特定行业管理机构需分别针对本领域国家、省、市或县各级文化遗产,制定适用于全国的统一保护要求;在各层级管理机构基础上,设置行政级别较高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领导小组来协调保护中各主体间关系,统一主体保护行动。二是完善相关法律及部门规章,以扩大文化遗产保护的覆盖范围。
  再次,要系统性构建价值实现机制。一是督察机构分别针对文化遗产的生计性经营以及公益性、半公益性、商业化利用方式,提出基本原则和统一要求。行业管理机构则针对每种利用方式分别制定准入办法、利用者行为规范等。二是行业管理机构针对本领域文化遗产,开展相关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研究,并统筹考虑文化遗产的生计性经营以及公益性、半公益性、商业化利用方式,全面实现文化遗产综合价值。
  此外,要开展文化遗产系统性评估。一是设置各行业文化遗产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各类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二是根据需要开展督察评估、建设项目的文化遗产影响评估、检查评估、针对特定问题的反应性评估。
  最后,要系统性督察文化遗产保护。一是由文化遗产国家督察机构制定统一的文化遗产督察制度,根据评估机构反映的问题或其他途径反映的问题,由督察部门在辖区内开展定期例行督察或不定期的专项督察,并对督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再督察。二是逐步完善督察事项,以督察来推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并将道路建设、工农业生产、水利设施建设等可能会对文化遗产造成威胁的建设项目也纳入督察范畴。
  据《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