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5年9月初,张某与A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张某按要求回收旧衣物,A公司按照分拣结果收购后支付货款。此外,张某还需支付项目培训费、信息技术服务费、宣传设计费等服务费合同押金6800元,合作期满或合格货物满5吨后,A公司一次性返还押金。协议签订当日,张某依约向A公司支付6800元,并按协议约定开始收购旧衣物。
9月中旬,张某将回收的旧衣物运送至A公司处。经结算,合格衣物货款共计10000元。A公司当场支付5000元货款,并承诺剩余5000元货款月底结清。欠款到期后,张某多次联系A公司催讨欠款,A公司均未支付任何款项。2025年11月,张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返还押金。
然而,案件还在审理期间,A公司竟私下启动简易注销程序。A公司及其股东王某、杨某共同签署《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同时,A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予以注销。A公司注销后,张某追加该公司的股东王某、杨某为被告。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行为主体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诚信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和道德取向,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应恪守诚信。A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向张某支付货款并自行注销,已无法按协议约定回收张某的货物并为张某提供相应服务,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张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杨某是A公司的股东,两人在知晓此次诉讼未终结的情况下仍注销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王某、杨某应当共同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王某、杨某向张某返还押金6800元,并支付货款5000元。
法官说法:公司简易注销程序旨在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退出渠道,但绝不意味着股东可借此逃避债务。注销登记仅终止公司法人资格,不代表原有债务自然消灭。特别是在简易注销程序中,相关部门通常侧重于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股东若未如实承诺、恶意注销、企图利用程序漏洞恶意逃债,仍须对注销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股东应严守诚信,依法清算,如实承诺,切勿因虚假陈述导致个人财产受损并承担责任。同时,债权人亦应增强风险意识,签约前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核实对方是否存在经营异常、股权冻结、清算信息等预警情况,审慎评估交易风险,及时主张权利。
只有各方恪守诚信、依法行事,才能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来源:湖北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