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总工会:
我是小吴,2023年4月1日我入职了一家加气站,口头约定月工资3000元,一直到2023年9月15日,加气站才和我补签了劳动合同。最近加气站总是拖欠工资,而且还以各种理由扣钱,所以我打算离职。现在我想咨询一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索要双倍工资差额吗?我补签的劳动合同期限虽然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但这是2023年9月15日才补签的,在这之前加气站并没有实际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我能不能主张这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吴先生你好,针对你的问题,我会答复如下:
根据你所描述的事实经过来看,你无法再继续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在你与加气站补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然补充签订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但已经约定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23年4月1日,也就是实际用工关系建立之日。且该劳动合同是你与单位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是有效的劳动合同,可以视为你已自愿放弃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此时你再以实际用工日期与签订合同日期不一致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于法无据。
吴忠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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