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吴荣见习记者董泊麟周志敏
自10月1日起,由民政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施行,对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为养老“钱袋子”系上“安全绳”。
市民政局老龄工作与养老服务科负责人杨鑫介绍,近年来,一些养老机构采取预收费的方式进行运营,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设施建设上资金不足的问题,纾解了运营的压力。但是,也有少数养老机构出现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的问题,资金链断裂以后出现“退费难”“跑路”等问题,甚至有的不法分子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养老服务市场的秩序。
杨鑫说,《意见》共分为4个部分14项,界定了预收费的内涵,将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明确了预收取的要求,限定了养老服务费最长收取时限和押金最高预收额度,列出了会员费收取的“负面清单”情形;强调了使用用途,防止养老机构成为一个敛财平台;强化了多元监管,提出了预收资金的分类管理、风险防范处置等相关要求。《意见》明确了三条“安全底线”:一是严禁养老机构超过床位数进行供应,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床多卖”;二是严格限定养老机构预收费的使用用途,只能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需要支付的费用及本机构设施设备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不允许打着养老的幌子集资挪作他用,将预收费异化为敛财的手段;三是明确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缴费。
广大老年人和家属在养老机构预缴费时,还有哪些注意事项?杨鑫表示,要争取做到“四看”,即看机构是否合法、看收费是否公开、看协议是否合理、看交费是否合规,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面对低价、打折、优惠时,老年人及家属要保持谨慎,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交费方式。如果遇到问题,可以通过网站留言、拨打电话等方式,向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进行咨询,了解相关政策要求。